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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

關于印發《蚌埠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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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科技(科技經信)局,各縣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蚌埠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按照市委市政府《關于印發<蚌埠市產業扶持政策清單>的通知》(蚌發(2022)20號),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聯合制定了《蚌埠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蚌埠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蚌埠市科學技術局         蚌埠市財政局


2022年8月10日


附件


蚌埠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蚌埠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按照市委市政府《關于印發<蚌埠市產業扶持政策清單>的通知》(蚌發(2022)20號)以及省有關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主要任務是:突出需求和應用導向,支持產業技術攻關和應用基礎研究,支持科技成果轉化應用,為我市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科技支撐,為安徽高質量跨越式發展增動能。

(一)高新技術領域:圍繞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制造、生命健康、數字創意等主導產業,突出產業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支持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等研發和應用,提升產業技術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

(二)農業農村領域:聚焦種業、綠色食品、農機裝備等領域,支持農業新品種選育、農業技術創新和示范推廣應用,引領支撐農業綠色發展,科技助力鄉村振興。

(三)科技惠民領域:聚焦醫療衛生、資源環境、公共安全等社會民生領域,支持開展技術創新和示范推廣應用,提升科技惠民能力和水平。

(四)長三角科技合作領域:支持與滬蘇浙地區的高校、科研院所、技術領先企業開展產學研聯合攻關,提升我市科技創新開放度。

第三條  項目采取公開競爭方式擇優支持,鼓勵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開展產學研合作承擔實施項目。項目實施周期一般不超過三年。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實行項目主持人負責制,市科技局、項目歸口管理單位、項目承擔單位按職責分級管理。

市科技局是項目組織實施主管部門,各縣、區(開發區)科技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單位)是項目歸口管理單位,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使用責任主體,項目主持人是項目實施的主要組織承擔者和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

第五條  市科技局的主要職責:

(一)    研究制定市科技計劃項目相關管理辦法。

(二)    組織編制和發布項目申報指南。

(三) 組織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承擔項目的申報、評審,負責項目的立項、下達,監督、檢查項目的實施及經費使用情況,負責組織項目驗收,完成項目的統計和檔案管理等具體工作。

(四)協調處理項目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五)協調推動項目成果轉化應用和信息共享。

第六條  各縣、區(開發區)科技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地區、本部門(單位)項目申報、初審和推薦。

(二)與項目承擔單位、市科技局共同簽訂項目任務書。

(三)督促項目承擔單位落實自籌資金,按計劃組織項目實施,監督資金使用,及時報告項目實施過程中重大進展或出現的重大問題等。

(四)參與或協助組織項目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和驗收等工作。

(五)推動項目成果轉化應用和信息共享。

第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按項目申報指南要求組織申報項目,確保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遵守科研倫理道德和作風誠信要求,據實編制項目預算和績效目標,與項目歸口管理單位、市科技局簽訂項目任務書。

(二)負責落實項目自籌資金、項目實施必需的設備、場地和人員等保障條件;及時報告項目實施中的重大進展和出現的重大問題,按程序報批需要調整的重大事項。

(三)建立健全科研、財務、誠信等內部管理制度,落實激勵科研人員相關政策措施,開展項目成果應用和信息共享。

(四)按項目任務書約定,依法依規使用項目資金,按期完成項目目標任務,及時主動申請驗收,對項目實施形成的科技成果及時進行登記。

(五)履行科技保密、科研誠信等責任和義務,對項目實施形成的知識產權和固定資產按規定進行管理,做好項目資料的檔案管理等工作。

(六)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市財政局等市直部門及項目歸口管理單位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績效評價。

第八條  項目主持人的主要職責:

(一)按指南要求申報項目,確保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據實編制項目預算和績效目標,代表項目團隊與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歸口管理單位、市科技局簽訂項目任務書。

(二)按照項目任務書約定組織實施項目,依法依規使用項目資金,按期完成項目目標任務,據實記錄、真實反映科研項目研究過程及資金使用情況;及時報告項目實施中的重大進展和出現的重大問題,按程序報批需要調整的重大事項。

(三)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市財政局等市直部門及項目歸口管理單位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績效評價。

(四)履行知識產權保護、科技保密、科研倫理道德與誠信等責任和義務,促進項目成果轉化應用和信息共享。


第三章  申報立項


第九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實行公開申報,由市科技局根據全年工作安排公開發布項目申報通知,確定申報時間、渠道和方式。

第十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實行初審權下放、限額推薦制度。項目申報單位通過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統提交申報材料,由歸口管理單位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后,按照下達指標數和申報要求推薦項目至市科技局。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為蚌埠市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含安徽科技學院龍湖校區),有較強的創新能力、人才和科研基礎條件保障,運行管理規范,科研信用記錄良好。項目主持人應為申報單位在職或為項目實施而正式聘用的人員,具有領導和組織開展創新性研究的能力,保證有足夠的時間投入研究工作,科研信用記錄良好,截至申報時沒有主持在研市級(含市級)以上科技類計劃項目。項目由兩個及以上單位合作申報的,牽頭單位應與各合作單位簽訂協議,明晰各方責任、承擔的工作任務及項目資金額度,項目實施形成的固定資產及科技成果權益歸屬等。同一項目已獲市財政資金資助或已通過其它渠道申請財政資助的,不得重復申報。

第十二條  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專業機構負責受理項目申報,相關業務科室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可按需要組織現場考察。對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必要時組織現場答辯。評審和評價應克服唯論文、唯職稱、唯學歷、唯獎項傾向,重點審核項目創新性、可行性、績效目標與指南要求的相符性以及申報單位實施項目的能力條件等。

第十三條  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項目查重、信用記錄比對等情況,市科技局相關科室提出擬立項項目和資金安排建議,經局長辦公會審議研究確定擬立項項目和經費安排,提交局黨委會審定后并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的項目下達立項計劃,有異議的經局長辦公會和局黨委會會議研究審定。

第十四條  市科技計劃項目實行無償資助、分檔支持的方式,分別給予每個項目10-50萬元的資助,具體分檔支持額度在申報通知中明確。由企業承擔的項目,承擔單位投入應不低于項目資金總投入的70%。由各縣、區(開發區)科技部門作為項目歸口管理單位推薦的申報項目,項目支持經費按市與縣按照3:7比例分擔,市與區按照5:5比例分擔。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十五條  項目立項后,由市科技局與歸口管理單位、項目承擔單位在規定時間內簽訂項目任務書,明確各方責任、權利義務和目標任務等。任務書簽訂后原則上不能變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確需變更或終止的,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歸口管理單位審核同意后報市科技局批準。

第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認真履行任務書約定的責任和義務,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研究內容和目標任務。項目實施過程中,取得的階段性重大進展或有需要調整的重大事項,承擔單位應及時向歸口管理單位和市科技局報告或報批。

第十七條  賦予科研人員更大技術路線(方案)決策調整權。項目申報時,以申報單位提出的技術路線(方案)為主進行評審(論證);項目實施中,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研究目標的前提下,項目主持人可自主調整研究方案、技術路線,可根據項目實施需要對科研團隊或合作單位進行相應調整,報項目歸口管理單位備案。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可對項目予以撤銷,并追回已撥付財政資金,3年之內不得申報市科技計劃項目。情節嚴重的,列入科研失信名單。

(一)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申請階段偽造或者編造申請材料,騙取立項。

(二)項目承擔單位不能按期簽訂項目任務書。

(三)項目實施中發生嚴重違規違紀行為,嚴重違背科研倫理與科研誠信行為,且不按規定進行整改或拒絕整改。

(四)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實施期滿 6 個月內未申請驗收或拒不參加驗收的。

(五)嚴重違反項目任務書約定的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項目承擔單位可以申請終止項目或由市科技局直接終止項目,并追回結余財政資金。

(一)經實踐證明,項目技術路線不合理、不可行,或項目無法按任務書約定的計劃實施,進度嚴重滯后,或項目難以達到預期目標。

(二)資金、人員、支撐條件等未落實或發生改變導致項目無法正常實施。

(三)項目承擔單位出現破產倒閉、撤銷注銷或其他導致項目無法實施的重大突發情況。

第二十條  項目納入科技管理信息系統運行,實現全程“可申訴、可查詢、可追溯”。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財政局統籌安排項目年度預算,負責項目資金績效監管和監督檢查等。市科技局負責項目預算申請,加強項目資金的審核、撥付、驗收等環節管理。歸口管理單位負責監督落實項目經費使用及其他配套條件的落實,承擔市科技局委托的相關管理事宜。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完善項目資金內部管理制度,落實項目承諾的自籌資金及其他配套條件,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項目資金應納入單位研發投入統計。項目主持人是項目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負責據實組織編制項目預算和決算,按照相關要求規范使用資金。

第二十二條  項目資金支出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包括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三大類;間接費用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包括相關管理費用和績效支出。間接費用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40%。

第二十三條  下放預算調劑權,賦予科研人員項目經費使用更大自主權。改進結余資金管理,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驗收后,結余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直接支出,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項目終止實施、撤銷、未按期通過項目驗收的,結余資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落實科研財務助理制度,對立項項目配有相對固定的科研財務助理,為科研人員在預算編制和調劑、經費報銷、財務決算和驗收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


第六章  評價驗收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一般不開展過程性檢查或評價,項目承擔單位通過科技管理信息系統提交項目實施情況,市科技局可以將項目實施情況作為后續項目資金管理的依據。項目實施結束后由市科技局或委托的第三方機構開展綜合績效評價,績效評價可結合項目驗收一并開展。

第二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任務書到期后的6個月內申請組織驗收;提前完成的項目,可提前申請驗收。因故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任務書約定目標任務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在任務書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延期驗收申請,經項目歸口管理單位審核同意后報市科技局審批。一般允許延期一次,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七條  項目驗收應堅持創新質量和貢獻導向,以項目任務書為依據,突出自主知識產權,突出項目成果對經濟社會發展貢獻,突出財政資金的支出績效。根據不同項目特點和資助強度,項目驗收可采取現場驗收、會議驗收等形式。對項目類別、技術領域相近的項目,可采取集中會議驗收。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任務書約定的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項目實施產生的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及科技人才隊伍培養等情況;項目產生的經濟和社會效益;項目實施的組織管理情況;項目資金到位和實際支出情況以及使用的合理性、合規性、合法性。

第二十八條  項目驗收工作由市科技局相關業務科室組織實施,也可委托第三方機構或歸口管理單位組織實施(以下簡稱“驗收組織單位”)。項目驗收程序如下:

(一)提交申請。項目承擔單位填報項目驗收申請表,并按要求提交驗收材料。

(二)審核材料。項目歸口管理單位對驗收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項目承擔單位修改完善;符合要求的,簽署審核意見后提交驗收組織單位。

(三)組織驗收。驗收組織單位對驗收材料進行審查,明確驗收方式并組織驗收。

(四)成果登記。項目承擔單位按照科技成果登記相關規程進行成果登記,并標注“蚌埠市科技計劃資助項目”,提交科技報告。除涉密項目和成果外,項目驗收結論和成果信息需主動公開。項目承擔單位或依法取得項目科技成果知識產權的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產業化,積極落實科研人員轉化科技成果激勵政策。

(五)驗收證書發放。項目承擔單位填報項目驗收證書,報經歸口管理單位和市科技局相關科室審定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后發放給項目承擔單位。

(六)材料歸檔。驗收結束后,相關材料及時歸檔。

第二十九條 驗收材料包括:

(一)驗收申請表。

(二)項目總結和技術報告,包括目標任務完成情況概述,取得成果情況,成果轉化、產業化和取得的直接、間接效益情況,成果推廣應用前景評價,組織管理經驗、產學研聯合機制與模式,存在問題及對策等。以研發為主的項目需提交技術報告,內容包括:研究方法、過程和結果等;采取的技術路線、技術方案、實現途徑和示范推廣等。

(三)經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審核的財務收支決算報告等財務資料。財政支持3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還需提交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項目資金支出專項審計報告。

(四)項目實施績效材料,包括專利證書、新藥證書、審(認)定的品種(系)證書、軟件產品登記與著作權登記證書、備案標準、專著和核心刊物發表論文、科技報告收錄證書;產品測試或檢測報告、產品鑒定證書;項目產品銷售收入證明、納稅證明、用戶意見;其他能證明項目實施經濟社會效益的資料等。上述材料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提供。

(五)根據項目驗收要求需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三十條  項目驗收包括技術驗收和財務驗收兩部分,兩部分合并進行。項目驗收實行專家負責制。驗收專家組由相關領域技術、財務和管理專家組成。驗收專家組成員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財務專家不少于1人。驗收專家原則上從專家庫中抽取。驗收專家應嚴格依照項目驗收的程序和辦法,實事求是、獨立、客觀、公正地提出項目驗收意見。

第三十一條  項目驗收意見分為“通過驗收”、“不通過驗收”、“結題”三種結論。

(一)凡驗收材料齊全,數據真實,資金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規,完成項目任務書約定目標主要任務的項目,給予“通過驗收”結論。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不通過驗收”結論:

1. 因主觀原因未完成任務書約定主要目標任務的;

2. 所提供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行為,或項目承擔單位無法提供目標任務完成有效證明資料的;

3. 未經批準,擅自變更項目承擔單位、項目主持人、主要績效目標等重大事項的;

4. 項目財務驗收存在嚴重問題,且拒不整改的。

(三)項目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等,或因現有水平和條件難以攻克或實現的技術或目標)導致未完成考核指標;或為鼓勵科研人員大膽探索、寬容失敗,對探索性強、風險高的科研項目,原始記錄證明承擔項目的科研人員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沒有弄虛作假的,可給予“結題”結論。

第三十二條  對驗收專家組認為暫不具備“通過驗收”條件或財務驗收存在嚴重問題的項目,可給予一次整改機會。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接到整改通知后2個月內完成整改,并申請重新組織驗收。整改到位的驗收結論為“通過驗收”,整改不到位的驗收結論為“不通過驗收”。對不通過驗收的項目,由市科技局采取通報批評、追回已撥付或結余財政資金等處理措施;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主持人3年內不得申報市科技計劃項目。對存在驗收資料不真實、挪用財政資金等嚴重問題的,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主持人列入科研失信記錄。對未盡職盡責或有其他違規行為的驗收專家、相關工作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列入科研失信記錄,3年內不得參與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涉及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三條  項目驗收過程中,參與項目驗收的專家及有關單位、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做好知識產權保護、科技保密和科研誠信管理等工作。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規范市科技計劃項目檔案管理。市科技局各業務科室對項目申報書、任務書、實施情況、驗收、績效評價等相關材料整理形成項目檔案,每年一季度對上一年度項目檔案進行整理后移交至局檔案室。項目實施產生科技成果,涉及保密、成果登記、技術轉讓、申報獎勵等事項,應當按照科學技術保密、科技成果登記、知識產權保護、技術合同登記、科學技術獎勵等有關規定和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和主持人、參與人員應嚴格遵守有關科研誠信、科技保密規定,做好技術保密工作。項目承擔單位應依法依規接受紀檢監察和審計等監督,對在項目實施中發生失職、瀆職,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騙取項目資金等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和單位的責任;情節嚴重的,移交紀檢監察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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